【小案大道理】经营歌厅需谨慎 侵害权益需赔偿

发布时间:2023-02-11 21:57:45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54023) 点赞(0253)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更加注重精神娱乐生活,在闲暇之余走进歌厅唱歌聚会成了当代年轻人放松心情的主要选择,因此众多歌厅也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但是经营歌厅需要谨慎,法律意识淡薄可能会陷入侵权纠纷当中。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系列音集协诉xx歌厅侵害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更加注重精神娱乐生活,在闲暇之余走进歌厅唱歌聚会成了当代年轻人放松心情的主要选择,因此众多歌厅也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但是经营歌厅需要谨慎,法律意识淡薄可能会陷入侵权纠纷当中。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系列音集协诉xx歌厅侵害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歌厅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并未意识到自己的盈利行为已经侵害了权利人的“作品著作权”,还有一部分经营者认为自己在购买点唱机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且点唱设备的提供商提供了向作品权利人支付“许可费”的凭证,那么自己在歌厅中使用该点唱机就不构成侵权,这都是由于对于“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不够了解,存在法律盲区造成的,那么今天就让我们从歌厅侵害作品著作权系列案件的角度走近“著作权”,揭开它的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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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具体到案情当中,作品主要指“MTV”。作为作品的MTV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的规定,应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构成要件有两项:一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二是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要求,目前,大部分MTV充分体现出制作者独创性的劳动:画面的选择、编排和创意与词曲的意境相互配合,借助光影营造歌曲的情调、氛围,运用色彩表现音乐的情感,运用运动造型形成对视觉的强烈冲击等。因此,一般约为4-6分钟长度的MTV,以充分表达歌曲的思想内涵为目的,通过人物的造型、动作、布景、镜头的色调等表现了具有创造性美感的音画组合体,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或判断,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同时也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凡此类MTV当属作品范畴。而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因此,作为作品的MTV制片者是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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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印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通过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著作权包含很多种权利,且部分权利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转让。这也可以解释为何点唱设备提供商已经向相关权利人支付了许可费用,但歌厅经营者在使用该点唱设备时仍然构成侵权的问题,因为即使设备提供商是获得合法授权制作了曲库,但制作曲库是复制行为,而歌厅经营者提供MTV点播是一个放映行为,这两个行为独立存在,曲库制作者获得合法授权也只是获得了复制权的许可,歌厅经营者仍应获得放映权的许可,故歌厅经营者在未经权利人许可之时擅自放映MTV作品进行营利,属侵害MTV作品权利人放映权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KTV行业作为朝阳行业近年来吸引了大批经营者,但不少KTV经营者缺乏法律常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部分经营者出于节省成本的目的未经许可便使用KTV点唱机向公众播放MTV作品;有些经营者则认为设备中的歌曲是和设备一体的,在购买设备时应视为可以一并使用歌曲,不构成侵权;还有一些经营者则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即使侵权也不会被追究责任,严重破坏文化市场秩序,但法律问题不能侥幸,侵权行为终将会受到制裁。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经营者,一方面要提高法律意识,诚信合法经营,经营歌厅要获得相关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此外该行业流动性大,部分歌厅经营者采取转承包、再承包等方式,在此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承包时要提前了解清晰转承包人是否已经获得权利人授权,以免因粗心大意而陷入侵权纠纷。

文 字:付 融

编 辑:夏秋雨

复 核:陈 旭

原标题:《【小案大道理】经营歌厅需谨慎 侵害权益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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