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能抢注申请人的商标吗?

发布时间:2023-02-10 18:58:54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8023) 点赞(0253)
摘要:商标申请人常常担心一个问题,代理机构会抢注我的商标吗?商标代理机构要是抢先注册我的商标怎么办? 不用担心,这

商标申请人常常担心一个问题,代理机构会抢注我的商标吗?商标代理机构要是抢先注册我的商标怎么办? 不用担心,这个问题,国家立法的时候就帮申请人解决了这个问题。

      一般代理机构不会冒风险抢注申请人的商标,更多的是自己想名字用另外的名义囤积商标,原因无他,近水楼台先得月,专业上有优势、成本能控制、销售有渠道……,可能就搞起了大量囤标。
       为了解决上面两个问题,此前《商标法》特意加了这么“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个规定。意思就是说,商标代理机构只能注册4506知识产权这一类似群组的商标,其他的不能注册。

      在实务中,审查员看到代理机构注册了4506之外的商标,优先驳回。如果有漏网之鱼,其他人可以提出异议/无效,商标也是可以异议/无效成功的。
       一起来看个具体案例,说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在2013年申请注册了第35类第12135549号“兜来 IMMEDIATELY COME”商标,都快十年了,结果被提出无效宣告后,被认定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所以啊,如果你看到一个商标,碰巧商标权人是个商标代理机构,甚至是没有备案的代理机构(只要经营范围中有商标代理字样),都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四款提出无效宣告。

       这样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防范代理机构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扰乱商标市场秩序,侵害商标实际使用人的利益。

文章来源:半吨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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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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