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版 | 什么是《著作权法》上的实用艺术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江闵松
案情回顾
小版:实用艺术品是美术作品吗?它有什么特点呢?
答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一定的审美意义或者美感是构成美术作品的基本条件之一。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某些实用艺术品除了具有实用功能之外,还具有一定艺术美感,这样的实用艺术品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美无处不在,美感本质上是一种主观判断,没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它来源于作品本身和观众的赋予——观众依据自身的审美标准,对具有独立感知价值的作品进行鉴赏并赋予作品一定的价值。可以说,任何一个实用艺术品的设计或多或少都必然会有一些美学上的考虑,并在市场流通过程中体现出一定的社会意义和价值。
小版:《著作权法》保护什么样的实用艺术品?
答主:实用性与艺术性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虽然著作权的保护不断延伸到具有实用功能的物品,但是只有那些美学或艺术特征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与实用功能分离的实用品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某些实用品可能具有美学上令人愉悦的特征,但若不能将其具有的美学特征与其实用性相分离,也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在上面的案件中,涉案手提袋的实用功能在于收纳,将其艺术美感部分即卡通化的鸭子眼睛以及凸起的鸭嘴造型进行改动,并不影响手提袋收纳功能的实现。故涉案手提袋的实用性与艺术性是可以分离的。
小版:那么只要实用性与艺术性可分离就可以算作实用艺术品吗?
答主:不是的,实用艺术品还应当具有较高的艺术创作高度。美术作品虽然必须具备“审美意义”,但并不需要具备高度的艺术创作水准。然而对于实用艺术品而言,其艺术创作高度应当达到一定水准。就本案而言,涉案手提袋主体的设计属于公共领域常见的正方形形状,不具独创性。与手提袋的实用功能分离的艺术美感部分,即卡通化的鸭子眼睛以及凸起的鸭嘴造型,均是仿照现实生活中的鸭子形象经卡通化演变而来,和公有领域非常接近,仅仅是通过改变作品的载体再现现有作品,不符合实用艺术品需要较高艺术创作高度的独创性的要求。
栏目统筹 | 范雯
本期审读 | 李劼
本期校对 | 陈潇潇
本期排版 | 孙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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