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系列一】驰名商标的“特权”及在品牌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发布时间:2023-01-29 23:13:02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43023) 点赞(5253)
摘要:原标题:【驰名商标系列一】驰名商标的“特权”及在品牌发展中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重心向扩大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上转移,为自身品牌的做强做大进行战略布局。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商标所有人长期宣传和使用,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建立起了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机构认定构成驰名的商标。 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商标法不存在“驰名

原标题:【驰名商标系列一】驰名商标的“特权”及在品牌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重心向扩大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上转移,为自身品牌的做强做大进行战略布局。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商标所有人长期宣传和使用,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建立起了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机构认定构成驰名的商标。

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商标法不存在“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这样的分类,驰名商标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为驰名商标提供特殊的法律保护,而非在于授予某商标“驰名商标”的行为。当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构成驰名时,可以受到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给予的“特殊”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是对驰名商标加大保护力度的体现,体现了行政、司法对于故意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及商誉的严格规制,通过设立对恶意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制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商标注册、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驰名商标的“特权”

一、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改革开放初期,自1986年起开始使用“中信”标识至今,其金融业务涉及银行、证券、信托等多个领域,遍布全国主要城市地区, 其“中信”商标多次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且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与跨类保护。

上海某公司申请注册的“歐中信納”商标核定使用在培训、教育、家教等服务上,上述服务虽然与“中信”商标藉以知名的金融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但由于驰名商标享有“跨类保护”的“特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一规定是禁止注册的相对理由,一是禁止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禁止在所有类别上注册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故法院判决“歐中信納”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相关权益,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二、对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可以打破五年期间限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樱花及图”商标在排油烟机、厨房炉灶等厨卫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经为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构成驰名商标。

昆山樱花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JSUYIHA樱花图案”商标与驰名商标“樱花及图”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樱花卫厨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间距离诉争商标申请日已超过五年的法定期限,但由于诉争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且为恶意注册,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仍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三人商标注册之日超过五年,商标所有人若要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需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第一,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第二,第三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恶意。对上述情形可以打破五年法定期限的规定,是对恶意注册人的严厉打击,也是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特殊”保护。

一、将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大型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现场、人员服装、施工设施、品牌宣传等方面长期广泛使用了“中建”标志,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其“中建”商标在建筑服务上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一、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二、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三、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意义

1.使无形资产增值

驰名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中的顶级资产,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不仅可以提升企业形像,还可以使企业的无形资产大大增值,在企业上市估徝及融资中都会得到更多的价值。

近年,驰名商标资产变现、融资的案例屡见不鲜。如:2010年临沂金锣肉制品公司利用“金锣”驰名商标融资10亿元。

2.形成品牌效应,促进销售增长

对于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代表着良好的商品质量和商业信誉。对于商家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利益。一旦企业注册商标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则意为着被权威部门认定为品牌优良,这种品牌认可度是最具有公信力的。由此拉动销售,带来的实效,更会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

3.获得更大力度的政策扶持

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可以增强政府、行业组织、公众对企业发展的信心,获得更多信赖和支持。认定驰名之后可以享受到的知识产权政策的倾斜及其它政策支持同样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4.助力企业国际化发展

驰名商标几乎在世界范围内受到重点保护。当前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国际化已经不是趋势,而已成为现实。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竟争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受保护记录,可以给公司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机会与空间,也是产品和服务走向世界及企业实现国际化经营的敲门砖和通行证。因此,企业商标的发展也面临从中国走向世界的发展历程,面对这种情况,积极申报驰名商标获得大范围的保护,更有利于参与国际市场竟争。

5.上市的影响

企业发展壮大、上市,是很多企业经营者的发展目标。而公司上市,公司资产评估作价是决定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必经程序。中国及国际商标评估机构,对中国驰名商标的评估价值和普通注册商标评估值相差巨大,中国驰名商标的评估价值往往在数亿或百亿人民币之间。

认定驰名商标后,上市公司的商标价值将大幅增加,该价值将计入公司无形资产,有效提高上市公司市值及IPO价格,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无可估量。

迄今为止,在千慧的帮助下,已有500多家企业成功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企业,并有60余家企业的商标成功认定为“驰名商标”。

其中包括:

千慧知识产权商标业务版块

商标业务是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最早从事的业务板块,千慧商标事务所是国内首批获准等级的百家商标代理机构之一,系国内商标代理机构十五强,涉外业务排名全国十强,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系国际商标协会(INTA)会员单位,中华商标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山东省商标代理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

商标团队半数以上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业经验,在商标和企业商事法律服务方面累积了丰富经验。涉外商标团队成员均具有法律和外语双专业背景,能够熟练使用英语、日语等语言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各类商标法律服务,已与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专业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业务遍及全球。

近年来,千慧商标业务板块完成了一系列产品及服务创新,为客户提供国内外商标布局、商标管理咨询、品牌许可咨询、竞争对手商标战略分析等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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