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丨蓝精灵61岁了,你可还记得他们-卡通动漫IP之路
近日,#蓝精灵61岁了#上了微博热搜,唤醒了无数80后、90后的童年回忆,那首熟悉的歌谣“在那山的那边海的那边,有一群蓝精灵,他们活泼又聪明,他们调皮又伶俐,他们自由自在生活在那,绿色的大森林,他们善良勇敢相互都欢喜……”萦绕在耳畔。这首《蓝精灵之歌》由瞿琮作词、郑秋枫作曲的歌曲,是为当时1983年我国引进的动画片《蓝精灵》创作的主题歌曲,并荣获了首届全国少儿歌曲作品比赛银奖。文学作家兼词作家瞿琮曾感叹:“我写了500万字著作,可能看过的人并不多,但20多行歌词,整整一代人都记得。”
蓝精灵诞生于1958年,由比利时漫画家贝约(艺名,原名皮埃尔库利福德)创造的艺术形象。1981年9月12日由美国翰纳-芭芭拉工作室出品的《蓝精灵》动画片登陆美国NBC电视台后在全世界引发热潮。我国在1983年引进该动画片,并在国内各电视台陆续上映,为八九十年代的孩子们带去了无数的欢乐与喜悦。而后,根据《蓝精灵》改编而成的电影也先后于2011年7月29日在美国上映,于2011年8月10日在中国大陆上映。如今,派拉蒙电影公司获得了《蓝精灵》的电影改编权,未来想以三维动画的形式在银幕上再现这群头
戴白色小软帽、穿着白色短裤的蓝色小精灵,肯定会产生巨大的粉丝效应。
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封跃平律师为大家揭秘“蓝精灵”背后强大的IP力量。“蓝精灵”作为原著作权人创作的艺术形象,无论是形象名称“蓝精灵”还是具体形象元素,著作权人均享有其著作权,并享有利用该元素商业化使用产生的一切经济利益。自1966年起,蓝精灵造型玩具应接不暇,与蓝精灵形象有关的商业广告接踵而至。截至目前为止,全世界销售的蓝精灵玩具达3亿件,近2000种产品使用蓝精灵图案。“蓝精灵”IP化方式多种多样。
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封跃平律师指出,著作权人有权将“蓝精灵”名称注册为商标,适用《商标法》来保护商标权益;有权将“蓝精灵”形象作为各种形式玩具的设计图案或形状,以博得粉丝的喜爱,而激发购买欲,促进销量,从而创造更大的经济利益。作为卡通形象的“蓝精灵”,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类型来保护其著作权。然而,卡通形象的IP化主体只有其著作权人,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IP化的使用均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权益。
然而,“蓝精灵”的名称IP化在中国并未得到很好的保护,截止今日商标局最新查询结果,“蓝精灵”被注册为商标的件数为294件,但申请人并非“蓝精灵”著作权人贝约,而多是与著作权人无关的申请人。
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封跃平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有权主张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因此,当事人在使用“蓝精灵”名称及形象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是否予以注册时,应着重审查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著作权。
因此,作为卡通形象、卡通漫画的著作权人应对自己的作品IP化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实施积极的IP化行为,尽量使自己的IP形象获得更全面的法律保护,通过《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进行保护,从而实现著作权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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