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版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大全

发布时间:2023-02-04 10:56:44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15023) 点赞(0253)
摘要:作者:林林民商经济案件研究 前言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近期,团队在办理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

作者:林林民商经济案件研究

  • 前言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近期,团队在办理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因办理此类案件的需要,笔者收集、整理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关的法律条文、两高等部门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资料,以及汇总了浙江、上海、等地区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标准,供各位在办案过程中及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目录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两高等部门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意见、通告、通知、答复、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四)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集体商标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复函》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二)浙江省高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一)》

(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五)上海市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五、浙江、上海、福建等地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标准的汇总

正文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实施日期】2019-11-01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二、 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实施日期】2004-12-22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实施日期】2007-04-05

第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第五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第六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七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实施日期】2010-03-26

第一条第二款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三、两高等部门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意见、通告、通知、答复、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3号 )【实施日期】2011-01-10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七、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十四、关于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十五、关于为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十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25号 )【实施日期】2018-01-01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对同一批次或者同一类型的涉案物品,确因实物数量较大,无法逐一勘验、鉴定、检测、评估的,可以委托或者商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专业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照程序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样勘验、鉴定、检测、评估,并由其制作取样记录和出具相关书面意见。有关抽样勘验、鉴定、检测、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该批次或者该类型全部涉案物品的勘验、鉴定、检测、评估结果,但是不符合法定程序,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除外。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鉴定机构或者抽样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实施日期】2010-05-07

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集体商标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复函》(〔2009〕刑二函字第28号)【实施日期】2009-04-10

一、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注册商标”应当涵盖“集体商标”。

二、商标标识中注明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同时,又使用了他人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名称,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相同的商标”······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7]53号)(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2017年3月6日发布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实施日期】2012-11-09

54. 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⑶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1000件以上不满5000件的;

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⑶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5000件以上的;

⑷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⑸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浙江省高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一)》(浙高法刑[1999]1号)【实施日期】1999-04-12

93、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因假冒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假冒注册商标,或者假冒他人注册的药用商标,或者假冒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可视为“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二十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一)该罪的“情节严重”,是指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违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获利,但假冒国家驰名商标的或者行为已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二)该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商标所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或者在国际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损害了国家的声誉。

(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川高法〔2002〕105号)【实施日期】2002-05-14

二十五、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万份(套)以上的;

(3)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4)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标识或者人用药品商标标识100份(套)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2)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0万份(套)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标识或者人用药品商标标识500份(套)以上的。

(五)上海市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008修改)【实施日期】2008-10-01

22、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假冒注册商标1000件以上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假冒注册商标5000件以上的;

(2)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浙江、上海、福建等地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标准的汇总

注:本文整理完毕于2020年8月12日,首发于小法迷公众号,后发于其他自媒体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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