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童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2-02 20:07:38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15023) 点赞(1253)
摘要:“阿童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法院,决定书,起诉状,阿童穆

关于第62682472号“阿童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1095号

申请人:乐陵市圣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82472号

“阿童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93954号

“阿童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阿童穆”与引证商标文字“阿童目”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李钊赵爽

2022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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