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喜羊羊”,三进法院打官司

发布时间:2023-01-30 14:12:11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15023) 点赞(2253)
摘要:新华社沈阳5月28日电(记者于力、高爽)近日,记者获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美术作品“喜羊羊”卡通形象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2012年,该公司发现,汕头某日化公司未经授权将“喜羊羊”的动画形

新华社沈阳5月28日电(记者于力、高爽)近日,记者获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美术作品“喜羊羊”卡通形象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

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2012年,该公司发现,汕头某日化公司未经授权将“喜羊羊”的动画形象使用在其产品上,遂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汕头某日化公司赔偿该公司2.5万元。2014年,该公司又发现汕头某日化公司出现同样侵权行为,再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汕头某日化公司赔偿1.8万元。

2020年10月,该公司发现:在辽宁省营口市、大连市多个超市,汕头某日化公司的侵权产品仍在销售。于是第三次诉至法院,并请求对汕头某日化公司的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此次审判过程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先后组织开展了三次庭审及询问,查明案件事实,听取诉辩意见,充分考虑了主观恶意、举证妨碍、持续侵权等因素,最终通过对“恶意”和“情节严重”两大惩罚性赔偿责任要件的充分论证做出判决。

今年4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汕头市某日化公司的侵权行为属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同类产品一年(12个月)的许可使用费18.17万元为计算基数,确定近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全额支持了原告50万元的诉讼请求。

辽宁高院第二批审学研驻院研究人员何佳认为,侵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美术作品“喜羊羊”卡通形象,且已是第三次被诉至法院,主观恶意程度深,侵权持续时间长,普通的赔偿数额已不足以遏制侵权人的重复侵权行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侵权人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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