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在说法|校园中的著作权“个人使用”

发布时间:2023-01-30 13:59:18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12023) 点赞(1253)
摘要:\| / ★在工作与学习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对他人作品进行复制,一般情况下,此行为构成“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 被告人殷某某…

原标题:郑在说法|校园中的著作权“个人使用”

校园中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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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与学习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对他人作品进行复制,一般情况下,此行为构成“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但是不能认为只要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进行的复制,不问其复制数量、传播方式等,均构成“合理使用”。

被告人殷某某读书期间因需要复印考研资料等,便认识了开复印店的马某某、郑某某夫妇。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殷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各种考研类书籍和资料,在未取得任何出版社授权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马某某,向其提供需要复制的考研资料,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夫妇使用复印设备,按照殷某某的要求为其大量复印、装订上述考研书籍和资料。同时,殷某某在淘宝网上对外销售上述考研书籍和资料,并由郑某某将印制完成的书籍和资料送交淮南市某速递公司发往全国各地的淘宝买家手中。

被告人殷某某、马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审理中,三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依法对三名被告人分别适用缓刑,三名被告人均服判。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著作权法》中此类“ 合理使用”仅限于纯粹为个人目的而进行使用,我们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务必把握此项原则,“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使用具有直接商业动机,或者将复制件向公众传播,则不能构成“合理使用”,严重者可能违反刑法。

END

编 辑 | 青媒运营部 葛凌妤

文 案 | 法学院团委 安新源

图 片 | 来源于网络(侵权删)

校 对 | 吕广振

校 审 | 刘迎

统 筹 | 王红晓

团委青年传媒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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