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课堂】“数字版权”不等于“数字 版权”

发布时间:2023-01-30 09:42:24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17023) 点赞(4253)
摘要:因此,“数字版权”之所以不能简单理解为“数字+版权”,是因为《著作权法》中有的专有权利在数字化时代并不能适用,比如发行权、出租权等。 准确地说,“数字版权”指的是数字复制权、数字非交互式广播权、信息…

原标题:【版权课堂】“数字版权”不等于“数字+版权”

对于“数字版权”,很多人容易将其理解为“数字+版权”,就像很多人在理解“数字出版”时,将其简单理解为“数字+出版”一样。

一些专著在以“数字版权”或“数字版权法”命名的时候,往往缺乏对“数字版权”这一基本用语的探讨。

尤其是在将“数字版权”作为保护的对象物而讨论的时候,在这种语境下,就需要弄清楚“数字版权”所指向的权利内涵。

因此,“数字版权”之所以不能简单理解为“数字+版权”,是因为《著作权法》中有的专有权利在数字化时代并不能适用,比如发行权、出租权等。

换言之,不存在数字发行权、数字出租权;有的专有权利在数字化时代则可以继续适用,比如复制权、广播权等,具体指的是数字复制权、数字非交互式广播权。因此,“数字+版权”的说法不太准确,权利指向也并不明确。

准确地说,“数字版权”指的是数字复制权、数字非交互式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综合体,也就意味着,“数字版权”并不指向《著作权法》中17项专有权利,而只能包含部分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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