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二次创作侵权「知识产权律师干货知识-版权/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3-06-01 02:23:56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36023) 点赞(0253)
摘要:日前,“短视频二次创作侵权吗?”,“短视频的可版权性”,“短视频二创侵权吗?”,笔者接到很多类似咨询。在此,

日前,“短视频二次创作侵权吗?”,“短视频的可版权性”,“短视频二创侵权吗?”,笔者接到很多类似咨询。

在此,笔者基于版权法律服务多年经历,并参考了大量著作权/版权法院判决文书,就“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这类问题进行了总结,希望短视频二创创作者的创作者一是知道自己的二创行为是否合法,可否合理使用;二是自己二创的作品在被他人侵权的时候勇敢的站出来维权。

01

结论

(1)二创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第一,如果二创短视频的使用属于营利性使用,通常只要将二创短视频置于网络环境中,可供公众随时获取,不再具体要求其使用二创短视频的行为有直接营利表现,如收费观看、插入广告、带货等,就可以认为创作者的使用目的是营利性的,起码具有潜在营利可能,应该认为该二创短视频的使用构成侵权。

第二,如果二创短视频的使用属于非营利性使用,同时二创短视频引用在先视频的比例合理,不会对在先视频的产生替代效果,因此,应认为二创短视频对在先视频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具体而言,可以参考《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

(2)二创短视频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创短视频通常可以分为解说评论类、戏仿类和混剪类。对于这三类短视频而言,如果制作者仅是针对在先视频简单的描述、评论、讽刺和拼接,则不能认为该解说评论、戏仿和混剪具有独创性,不应作为作品进行保护,不享有版权/著作权;相反,如果对在先视频的解说评论、戏仿和混剪体现了作者独特的观察、观点,那么就应认为该短视频具有独创性,可以获得版权/著作权的保护。

如果有人搬运二创短视频,则二创短视频的创作者可以向其维权,当然在先视频的版权人也可以向该“搬运工”来维权。

(3)二创短视频侵权,短视频平台承担责任吗

短视频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情况下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故意对非常明显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或者在收到侵权通知函后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删除,则要承担帮助他人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甚至是与二创短视频创作者进行分工合作传播二创短视频,则该平台就可以成为直接侵权的共同被告之一。

02

依据

著作权法相关条文

1.《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2.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4.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5.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6.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03

建议

版权律师建议:如果您是在先视频的版权人,如果您是二创短视频创作者,如果您是短视频平台,您可以参考以上几点意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具体来维权或抗辩。

如需要个案分析,请加微信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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