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典”|女子拍摄个人写真,被店家卖给征婚网站用于商业宣传
编者按: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正在不断改变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小编遴选济南最新案例,以案释“典”,让大家对法条有更深入的了解——
近日,济南的李女士在某摄影中心消费千余元拍摄个人写真照片,并应店家要求在有“您的肖像会成为我们的作品范例,适用于国内国际展示”条款的销售明细上签字。
随后不久,李女士发现其在该摄影中心拍摄的写真照片,被某征婚交友网站以及多家肖像馆、摄影馆转发并用于商业宣传。
李女士就其写真照片被其他网站商业使用一事,与该摄影中心的经营者毕某进行了协商沟通。毕某在微信聊天中对李女士进行了道歉,但对于李女士主张的经济赔偿却并未同意。李女士遂将该摄影中心诉至济南高新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摄影中心拍摄写真后将涉案照片作为服务产品中的买赠产品销售给其他同行,涉案照片已通过不同网站、平台向不特定人群展示与扩散。该摄影中心的行为已给李女士的日常生活与社会评价造成了不良影响,侵害了李女士的肖像权。关于该摄影中心抗辩称李女士曾在写有“肖像适用于国内国际展示”条款的销售明细上签名,但李女士未允许将其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条款中所说的展示形式在销售明细上也未做出具体解释,已超出普通到店消费者关于摄影人对写真照片利用方式的认知。
该摄影中心并未对其商业使用写真照片向李女士支付相关许可费用,李女士亦无事后追认行为。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摄影中心即使为肖像作品权利人,也不能以“被拍摄人签署了其肖像适用于国内国际展示”类似格式条款的扩大解释作为其商业营利使肖像权人肖像的免责事由。
故法院作出判决:某摄影中心停止对李女士肖像照片的侵权行为,对李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肖像权是事关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是一种具有高度精神权益的绝对权。很长一段时间内,民众多认为明星、名人的肖像权才有商业利用的价值,才会受到保护,许多老百姓尤其年轻女性的肖像照片影像被盗用滥用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但普通民众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亦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维权寻求保护。该案的判决维护了自然人人格肖像权,警示了摄影机构勿要滥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营利,引导摄影业小微民营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从而规范摄像服务法律关系诚信健康有序发展。本案通过对“肖像权”的合理维护,体现了司法为民对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更高层次领域的价值情怀,及依法保障人民群众人格权益的人文关怀。新黄河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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