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大量抢注知名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使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行为,包括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手段的行为。
案情简介
上海某设计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在第27类垫席、浴室防滑垫、地板覆盖物、汽车用垫毯、防滑垫、地垫、墙纸”商品上申请注册“伊利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并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
2021年09月26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之一为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法院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伊利”,且争议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显著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特定含义,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此外,经查明,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四百六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舒适达”“兰博基尼”“平凡世界”“阿梵达”“GOOGLE CHROME”“豹福特”“巴顿庄园”等商标,被申请人亦未能对其商标设计来源进行解释,也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最终,国知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需要注意,目前司法实践中,商标恶意注册的数量达到上百件或几十件,一般可以认定构成批量抢注。但抢注数量并不是认定“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决定性因素。
哪些情形会被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企业因经营、防御目的需要,大量注册商标,是否可行?
新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列举了审查员判定“恶意囤积”商标的适用情形。
其中明确“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人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两种情形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
但企业基于防御目的的商标申请行为虽无恶意,也难以履行商标的使用义务。即防御性商标和储备商标超出一定数量时,以第四条驳回完全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因此企业正当储备或防御注册也应注意适量,防止因量变引起的质变。
总而言之,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经营者应当提高商标意识,全面监控市场上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