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_“台缘财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信息来源:商标局
第号“台缘财富”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号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台缘华佳信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台缘酒业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柯木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号“台缘财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五色时光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台缘财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兰地;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号“台源及图”、第号“财富CAIF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啤酒除外);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台缘财富”中的“台缘”与“台源及图”引证商标中的“台源”读音相同、字形相近,且包含“财富CAIFU及图”引证商标中的汉字部分“财富”,因此,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号“台缘财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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