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两单位因未履行网站备案职责受处罚

发布时间:2023-01-30 21:46:38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31023) 点赞(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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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30日讯 为进一步强化网络安全监管力度,落实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主体责任,维护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北集坡派出所自2023年1月以来,对辖区内两家公司进行了查处。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两家公司予以警告的处罚。

  什么是网站备案?

  网站备案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需要网站的所有者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的备案,主要有ICP备案和公安备案。

  ICP备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国家机关单位许可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公安备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相关法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闪电新闻记者 王迅  泰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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